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退休人员发生事故能认定成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员工,再次受聘于其他企业时,若在此过程中遭遇意外,则无法被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
针对这类特殊人群——即退休返聘人员因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其相关事宜将按照劳务雇佣关系进行处理,提供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犹如受雇主一般,负有对这些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
倘若受害者因人身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因需接受医治和疗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以及营养费用等等,赔偿义务人都必须对此进行全额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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