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住宅房屋,应赔偿哪些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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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包括住房建造、装修成本,土地使用权费用,设备搬运安置费(含运输、安装调试),无法使用设备的折旧价补偿,以及因拆迁导致的停产经济损失。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知悉行政行为或利益受损之日起算。赔偿额依据房产证(城市)或宅基地权证、测量数据(农村),结合法律法规和市场价值确定。征地补偿遵循民主协商、合法合规、平等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拆迁非住宅房屋,应赔偿哪些损失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应赔偿哪些损失

关于非住宅用房被拆迁者可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如下五点:

第一,即指其被征迁住房的建造与装修成本;

第二,这部分权益就是与之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得取费用,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三,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运送价格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价格均会计入相应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之中;

第四,对于因为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可以按照其重置价及折旧率予以折合成新的结算费用;

最后,由于拆迁活动给经营生产带来影响而导致停产这一情况,也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关于改造诉讼中合法有效的最长的时限,我们有法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对于时效问题,应当从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政府已经做出行政行为的那一刻或者从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时效通常设定在六个月以内;

然而,对于涉及到房地产征收征用的,法律允许我们设定更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十年,如果超过这段时间还没有提起诉讼,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了。

关于房屋的具体赔偿额,这是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的。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及当地市价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测量的详细数据作为主要依据,以此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主协商原则和合法合规原则;

其次是平等公正原则;

最后,还要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关于非住宅用房被拆迁者可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如下五点:

第一,即指其被征迁住房的建造与装修成本;

第二,这部分权益就是与之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得取费用,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三,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运送价格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价格均会计入相应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之中;

第四,对于因为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可以按照其重置价及折旧率予以折合成新的结算费用;

最后,由于拆迁活动给经营生产带来影响而导致停产这一情况,也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关于改造诉讼中合法有效的最长的时限,我们有法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对于时效问题,应当从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政府已经做出行政行为的那一刻或者从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时效通常设定在六个月以内;

然而,对于涉及到房地产征收征用的,法律允许我们设定更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十年,如果超过这段时间还没有提起诉讼,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了。

关于房屋的具体赔偿额,这是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的。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及当地市价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测量的详细数据作为主要依据,以此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主协商原则和合法合规原则;

其次是平等公正原则;

最后,还要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非住宅用房被拆迁者可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如下五点:

第一,即指其被征迁住房的建造与装修成本;

第二,这部分权益就是与之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得取费用,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三,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运送价格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价格均会计入相应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之中;

第四,对于因为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可以按照其重置价及折旧率予以折合成新的结算费用;

最后,由于拆迁活动给经营生产带来影响而导致停产这一情况,也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关于改造诉讼中合法有效的最长的时限,我们有法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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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涉及到房地产征收征用的,法律允许我们设定更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十年,如果超过这段时间还没有提起诉讼,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了。

关于房屋的具体赔偿额,这是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的。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及当地市价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测量的详细数据作为主要依据,以此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主协商原则和合法合规原则;

其次是平等公正原则;

最后,还要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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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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