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拆迁安置房系被继承人依法取得且属于其名下所有之房产,则该等被继承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处置拆迁安置房,这充分体现了在涉及遗产传承的纷争之中,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明确谁有权享有继承权,即确定何种人员具备相应的遗产继承资格。
当缺乏有效遗嘱时,便需依据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来进行遗产分配。
而对于依法定继承的相关亲属关系的认定,则须依据亲属间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自然人有权立遗嘱指定由某位或几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亦或是将个人资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款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求收回土地并实施拆迁行为后,为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提供的补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如有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存在,应当依照上述文件中的内容办理遗产分配;
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则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拆迁房能否出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规定,有悖于以下多种情况的房地产权属不能进行交易:
首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能符合该法第39条所规定的特殊资质要求的;
其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裁定或作出决议,以查封或以其他举措限制房地产权益的;
再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此外,在共同所有的房地产上,若未征得其他所有人书面同意,也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同样地,涉及关于权属问题尚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也不得进行交易;
最后,如未依法办理以及领取到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活动。
另外,若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视为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行为时,相关的房地产亦不得进行任何买卖行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拆迁安置房系被继承人依法取得且属于其名下所有之房产,则该等被继承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处置拆迁安置房,这充分体现了在涉及遗产传承的纷争之中,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明确谁有权享有继承权,即确定何种人员具备相应的遗产继承资格。
当缺乏有效遗嘱时,便需依据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来进行遗产分配。
而对于依法定继承的相关亲属关系的认定,则须依据亲属间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自然人有权立遗嘱指定由某位或几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亦或是将个人资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款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求收回土地并实施拆迁行为后,为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提供的补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如有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存在,应当依照上述文件中的内容办理遗产分配;
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则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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