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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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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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

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一些

关于付款请求权的取得途径共有两大类:

首先便是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乃是指持有票据者无需凭借先前所有者的权益,而是直接对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获取。

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为发行取得,另一种则为善意取得。

前者主要强调票据持有者通过接受出票行开具的完整发票,并交予票据同时,实现了自身对于票据占有的实质性控制,进而取得了付款请求权;

后者则主要描述票据受让者在无意中或非故意的情况下,从无有效所有权的人手中获得了票据,从而实现了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紧接着便是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该种形式通常表现为票据持有者从拥有有效票据所有权的上一手那里接收过去,以背部书信形式完成转让或者通过单纯的移交方式进行转移,以此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

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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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负有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所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成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被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则与此不同。

一,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因此,支付首期保险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才承担保险责任。

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持续不断地支付保险费,对投保人来说也会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身险只是投保人的一种投资选择,也应当允许投保人放弃这种投资方式。所以本法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保险费支付与否,只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以上两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本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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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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