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抵押房屋如何买卖
抵押房产能否买卖事实上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
(一)办理转按揭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钱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经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
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一切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若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
(二)贷款在还款期未到之际即先行偿还解除抵押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即可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完成交易。
此方法的优点是,买方支付房款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对买方而言钱的安全度比较高。
缺点是,还贷的钱完全由房东筹,这就要求房东必须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且不能使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对卖方而言不是好的解决方案。
(三)买房替原业主提前还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钱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大障碍;
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若原房主利用买方的钱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使得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经过另外的法律方法追讨,就被动了。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已抵押房屋可以租赁吗以及租赁合同有效吗
在现实社会中,已经设置有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被租用,此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益。
然而,出租人也有权在出租过程中的任意时期,以出租所得收益作为抵押品再次申请设置新的抵押权。
由此可见,租赁活动并不会干扰抵押权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同样值得指出的是,抵押权的执行进程并不妨碍租赁合同的持续推进和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在实现后赋予给买受人的权益同样受到保护。
所谓的抵押权和出租权实际上是房屋所有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当房屋所有者以已经设定抵押的方式进行出租时,租赁合同无论何时依旧保持着合法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形下,租赁权无法与抵押权抗衡。
最后,如果设立抵押权的人将其抵押物出租,一旦等到抵押权执行完毕之后,租赁合同对于后续的受让方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力可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房产能否买卖事实上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
(一)办理转按揭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钱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经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
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一切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若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
(二)贷款在还款期未到之际即先行偿还解除抵押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即可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完成交易。
此方法的优点是,买方支付房款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对买方而言钱的安全度比较高。
缺点是,还贷的钱完全由房东筹,这就要求房东必须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且不能使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对卖方而言不是好的解决方案。
(三)买房替原业主提前还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钱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大障碍;
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若原房主利用买方的钱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使得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经过另外的法律方法追讨,就被动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