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什么是拆迁评估
1.在涉及到拆迁估价的问题时,一般的做法是由被征收方共同商定并选定一家同一的估价机构来负责进行评估。
2.在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既可以由拆迁方推荐一家候选机构,也可以通过双方互动的方式共同决定,如果出现分歧,则可由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或者由被拆迁方自主选择已经公开且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3.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并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5.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6.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二是当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