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解除
首先,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即为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然而,即使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也并非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是须待不可抗力事实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提请解除。
其次,就与主要债务履行息息相关的情形而言,其又可细分两种情况:
第一,预期违约情形,即在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之前,当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已经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出不愿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或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已经明确表露出这种意图。
第二,迟延履行状况,即在主要债务已经约定履行日期并经过催告之后,如果任一方仍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接下来,未能达成合同目的亦构成解除理由。
具体说来,在执行过程中,若某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受损方同样有权提请解除合同。
再者,当双方基于自愿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无责一方由于情势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进而无力承担义务时,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不过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并不天然享有解除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求,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
此外,申请人必须先行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才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之诉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判定
关于合约纷争情形之处理,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向专业律师寻求援助与建议:
首先,协商处理法。协商及和解模式是以争议各方依据合约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实际状况为基础,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而无需通过司法程序的方式实现的。
其次,调解处理法。调解往往是在各方相互理解并愿意妥协的原则下展开的。
再者,仲裁处理法。若当事人不希望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或者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诉讼处理法。倘若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拒绝接受仲裁,那么仲裁这一方式便无法实施,此时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诉讼乃是解决合约纷争的终极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商品房交易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包括数种:
首先,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即为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然而,即使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也并非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是须待不可抗力事实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提请解除。
其次,就与主要债务履行息息相关的情形而言,其又可细分两种情况:
第一,预期违约情形,即在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之前,当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已经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出不愿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或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已经明确表露出这种意图。
第二,迟延履行状况,即在主要债务已经约定履行日期并经过催告之后,如果任一方仍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接下来,未能达成合同目的亦构成解除理由。
具体说来,在执行过程中,若某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受损方同样有权提请解除合同。
再者,当双方基于自愿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无责一方由于情势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进而无力承担义务时,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不过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并不天然享有解除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求,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
此外,申请人必须先行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才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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