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n+1赔偿
所谓“裁员赔偿N+1”,其实是指企业解雇员工时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此处的“N”代表着被解雇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数,而“1”则表示若公司未提前告知其决定,则需额外给予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适用此种赔偿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患上疾病或遭受工伤,在康复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企业为其重新安排的新职位;
2.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经过企业提供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3.由于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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