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n+1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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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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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裁员赔偿N+1”是企业解雇员工时的经济责任,“N”指员工服务年数,“1”指未提前告知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薪资。适用情形包括:员工因病或工伤无法继续原工作或新职位,无法胜任工作且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或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共识。
什么情况下n+1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n+1赔偿

所谓“裁员赔偿N+1”,其实是指企业解雇员工时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此处的“N”代表着被解雇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数,而“1”则表示若公司未提前告知其决定,则需额外给予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适用此种赔偿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患上疾病或遭受工伤,在康复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企业为其重新安排的新职位;

2.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经过企业提供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3.由于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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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n+1赔偿
“裁员赔偿N+1”是企业解雇员工时的经济责任,“N”指员工服务年数,“1”指未提前告知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薪资。适用情形包括:员工因病或工伤无法继续原工作或新职位,无法胜任工作且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或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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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可获赔额外的N+1项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所谓1+n经济补偿标准,其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因为任何原因而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时,则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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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情况是,公司裁员给n 1 然后我年假一次没修过,要去给补偿,人力说都在 1里面了,并且因为业绩不好借着疫情给我开90%的公司一直到现在,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的时候,这些补偿应该给我们么 ,身上还有100多个小时的加班调休等,想问一下劳工法里面有相关说明么,
[律师回复] 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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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赔偿:N+1,其中这个N怎么定义法?
[律师回复] 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本地区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这就说人们通常所说的。+1,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并不需要+1,不过一些用人单位实践中放宽政策,在经济性裁员中也采用+1。+1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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