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未评上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二、工伤评不上怎么办
本至关重要的规则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再审。若对于市一级所做出的伤残评定结果心存疑虑且持有异议,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应于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重审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并成为最终定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后,如果未能评定为残疾等级的话,并不表示其不会受到任何身体机能的影响,也并非代表其无需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治疗或失去部分工作时间。此类情况下,职工只需要享受到工伤医疗以及相应的停工留薪待遇即可。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国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话,那么针对员工在工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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