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是否补偿屋下土地
法律规定: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拆迁房屋是一平换一平吗
在涉及房屋拆迁赔偿时,如若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通常以每平方换取同等平方的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产权置换比例为1:1,这意味着无论初始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为何种程度,其在相应的拆迁安置房中都将获得相同的产权面积予以置换。
然而,由于各类建筑结构之间存在差异性,建筑总面积可能因此产生波动。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会依据建筑物的实际状况,对产权置换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并补足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对于涉及到建筑物占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必须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这点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规定。具体而言,经由国务院颁发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都应给予充分的赔偿和补偿。这些赔偿和补偿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2.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3.征收房屋引发的企业经营中断和生产停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所需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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