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理由是员工未达到公司的录用要求;
2.对离职原因进行补充说明,即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3.对更深层次的离职原因进行阐述,即员工在职业生涯中存在重大过失和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并为此被解雇;
4.补充上因其在外兼任其他职务,并对其原本的职责产生了恶劣影响或尽管公司提出警告但仍旧未能修正这一现象进而被解雇的离职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名员工因其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聘用条件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屡次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经慎重考虑后被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他在职业生涯中所犯下的重大错误及不当行为,对我们公司的商业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不得不做出这一艰难的决策。此外,他在工作之余从事的兼职活动也直接导致了他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大幅下降,尽管我们已经多次向他发出警告并提供改进建议,但他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最终促使我们不得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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