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签订后定金能否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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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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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发商违反合同导致协议未履行,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开发商手续不全或自身过失致合同无效,应退还定金并补偿损失;对合同主要部分有分歧但不影响核心内容,可退还全部定金;关键事项未明确致合同不成,开发商需退款。购房者的退款请求在开发商已完成法定手续且自身拒绝签约时不再适用。
购房协议签订后定金能否退还

一、购房协议签订后定金能否退还

一般而言,认购意向书并不允许退回款项,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却有可能实现退还:

首先,倘若开发商在指定的期限之内,将已被购房者选定的房产转卖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原本签订的协议未能得到最终落实,那么,开发商必须以双倍的订金作为赔偿支付给该前来购房的客户;

其次,若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尚未获取到相关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程序性证书,抑或因为开发商自身失误造成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契约,甚至使得这种合约处于无效状态,那么开发商不仅有责任要归还消费者所预付的定金,同时还有义务补偿给购买者相应的经济利益损失;

再者,如果双方仅因为对商品预售合同中的主要部分,例如价格、面积及户型等问题存在分歧,并不涉及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以至于无法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不会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应当如数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全部定金;

最后,如果在认购意向书中并未明确和具体地阐述诸如价格、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的事项,而双方又在此基础上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进而导致导致无法签定正式合同,那么开发商也需归还消费者所预付的定金。

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完成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定手续,然而购房者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确认,那么购房者便无权索回自己预先交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协议签了定金交了能退吗

通常情况下,购房的订金是能够退还的,然而当购房者业已与开发商签署相关协议之后,那么这部分订金便不再予以退还,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列举一些,定金不可还原的情形: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期限及地点,前往签订购房合约;或者在正式签约之时,购房者对认购书中已明确确认的诸如房价、房屋面积以及房型等关键信息做出重大修改,从而导致签约过程无法继续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被视为违规行为,其支付的定金将不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协议无法正常执行,其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给予相应赔偿。如开发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齐全,或者因其自身失误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的话,应该无条件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并就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如果双方对于合同的核心条款存在争议,但这类争议并不会实质性地影响到合同的整体内容,那么可以考虑将定金全数退还给买方。然而,如果因为关键性的事项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开发商同样需要如数退款给买方。值得注意的是,当开发商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且自身也拒绝签署合同时,买方的退款请求便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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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要约收购协议怎么写,签订要约收购协议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要约收购协议怎么写,签订要约收购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一、要约收购协议怎么写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9.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0.中国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要约收购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安排。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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