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认定工作之管辖原则为,必须在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办理。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最终裁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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