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无效可以仲裁吗
可以。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当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是哪些
第一类是具有违法性质以及与行政法相悖的劳动合同。例如,设定的试用期超出六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皆属于此范畴。
第二类是利用压迫和侵害企业形象等手段,逼迫对方签署对自身权益有损害的劳动合同。例如,合同期满后施加重压强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就是这类情形。
第三类是通过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对方在无法了解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比如,虚构优越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来吸引员工。
第四类是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例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充分协商,或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擅自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等。
第五类是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的劳动合同。例如,约定由劳动者承担所有工伤、职业病的责任,从而免除了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第六类是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例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第七类是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例如,雇佣未成年人、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
第八类是侵犯婚姻自由权的劳动合同。例如,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恋爱、结婚、生育等。
第九类是侵犯健康权的劳动合同。例如,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和休假。
第十类是侵犯报酬权的劳动合同。例如,加班却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第十一类是侵犯自主选择职业权的劳动合同。例如,设定高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员工的流动等。
第十二类是权利义务明显不公的劳动合同。例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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