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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地产公司委托具有行纪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代理销售,则该房屋中介是行纪;
二、地产公司未签署委托代理,则该房屋中介是居间。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房屋中介是否有权利将斡旋金转为定金
无此权限。房产中介所提及的斡旋金实则是源于民间的交易习俗,其意义是指代理人代表双方进行协调工作所需支付的相应款项,旨在满足购买方提出的各项需求和条件。
如若未能达成协议,该笔资金便需予以归还。而在双方就房价问题取得共识后,斡旋金将自动转换成为买卖成交价款中的一部分,并于正式场合签署买卖契约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斡旋金与定金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定金乃是买方在购房过程中所向卖方支付的一部分房款,用以表达其对购房事宜的真诚意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事实加以判断:首先,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房产销售事宜全权委任给具备行纪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处理,那么此类房地产中介可被视为行纪方;其次,若开发商并未与任何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有其他中介直接参与了房产的销售过程,这类中介便可以被归类为居间方。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谓行纪合同,就是指由行纪人为委托方(客户)以自身名义开展贸易活动,同时委托方需向行纪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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