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问题,超出总合同价值20%的定金条款并不绝对无效。诚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价值不宜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度的20%,然而,当定金总值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这一限制时,虽然有部分定金条款将失去其效力,但并不是所有超过限定部分的定金都一定会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证范围超出主债务如何处理
对于保证范围扩大到超过主债务范围的情况,若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假设并未在指定的条款中有所体现,那么超出主债务的部分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担保人所负有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严格遵循低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原则,这既是担保制度的内在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其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对于那些约定担保责任范围远超主债务的合同,例如对担保责任设立单独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金额远远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率高出主债务利率以及担保责任的履行期限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等特殊情况,我们都应该判定超越主债务部分的这种约定无效,进而使得担保责任最终被限定在主债务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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