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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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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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通告阐述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仅限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适用,且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两年,否则无效。企业需支付相应补偿,如未达成共识,按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计付,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企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等待三个月后可申请解除,条件包括企业过失、超期未付及书面通知。企业有权在限制期内决定是否延续,需额外支付三个月补偿。
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一、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鉴于各方关注,本通告阐明了“竞业限制”的相关事宜。

所谓“竞业限制”,即是指企业以及了解并掌握企业核心机密信息或对企业经营发展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断或解除之后的一段特定期间里,不得于同行业领域从事相同的产品制造、商业活动,或者加入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家和员工可在签订合同时提前约定好限制时长,不过时间不能超过法定二年期限。

在此时期,企业需要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补偿费用,以示公平。

另外,请注意,“竞业限制”是企业与员工们共同商议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义务,仅仅是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到期后才会发挥效力。

对于这些事项,我们给出如下详细解释:

1.并非所有员工都能签订竞业限制合约。

我们要明确,只有担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拥有高新科技知识背景以及对企业秘密负有保守责任的员工,才有资格被纳入到竞业限制的范畴之内。

若无视此规定,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大至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普通员工或是他们的直系家属,这无疑将会违反法律。

因此,这种协议应该被视为无效。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可超过法定的两年,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任何违反这条规定的约定都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未超过两岁期的部分仍具有宣告通过。

3.员工在遵守竞业限制之际,企业应提供薪酬福利作为补贴。

但是,如果双方未就薪资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企业应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金额,每月支付30%的经济补偿,且月平均工资金额扣除30%之后仍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就应对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4.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并且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员工在经过三个月的等待后,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因此,员工若是未能尽到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强制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失误;

未支付经济补偿超过长达三个月;

和有固定格式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的决议。

5.在满足竞业限制期的期间内,企业可以ah权决定是否继续实行竞业限制,此时需要额外向员工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是什么

关于竞业限制的核心法律条文及其实际运用如下所述:

雇主组织和员工个体能够在建立工作合同的过程中,达成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以及与其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的保密性声明这一共识。

对于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的劳动者而言,雇主有权通过特定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与劳动者达成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共识,并且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当前劳动合同之后,在特定时期内按照每月固定数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也要求限制雇员在本机构供职期间不得履行兼职职责于存在业务竞争的其他组织;

规定并制止员工在离开原有岗位之后,不能从事不利于本机构发展的业务活动,这些包括不得在同样生产同类产品或开展类似业务,并且与现有机构存在竞争关系或是其他利益冲突的其他企业组织任职;

拒绝雇员自行创建与原有机构业务领域相似的公司机构;

严禁雇员在离任之后,自行研发、生产与原有的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通知详细阐明了关于“竞业限制”之规定,具体如下:仅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掌控关键技术的员工实施,并且其有效期不得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两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在此期间,企业有义务向受限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按照该员工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30%来计算并支付补偿金,且最低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未能按时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那么在经过三个月的等待期之后,受限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前提是必须证明企业存在过错、逾期未支付以及已发出书面通知等情况。此外,企业还有权在限制期内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规定,但需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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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律师认为,不能单纯的认为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就会直接导致约定无效。原则上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约定,而不是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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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刚从事一家公司的人事工作,所以现在想问下东莞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 32种 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
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
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风险影响: 经济补偿金的正确计算,关系到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大意不得。 应对策略: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即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此外,根据规定,对于因分立、合并、合资人、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近“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去掉连续两个字就变成累积,不再是连续了。这一变化说时《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因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要详细审查求职者是否曾在本企业工作过。 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因此,工作时间刚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年工资计算。
2.计算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进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必须注意,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规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有些企业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这是不对的。
3. 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草纲目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身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高改者的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于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4.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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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劳动者即负有遵守的义务。但遵守以后,可以依法向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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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便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支付,竞业限制有效吗”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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