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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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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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赁合同如签署人无权代理或代理权失效,其效力待定,须被代理人确认才具约束力。相对人可要求30天内回应;若被代理人无反应,合同无效。无权代理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缔约方有撤销权并需通知。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指定时间决定合同效力,无回应则合同不具约束力。追认制度涉及法定代理人明确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需明示且通知相对方。适龄/智行为如购买零食,健康行为如有限度决策,均属此类。
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一、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租赁合同的签署人缺乏相应的权限,那么此份租赁合同暂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效力待定

例如,当某位代理人并未得到委托授权或者在代理权失效后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签订租赁合同时,这类租赁合同便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只有被代理人进行确认,这份租赁合同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人(即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发出通知书给被代理人,要求被代理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能有所反应,将被视作拒绝承认,而该租赁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追认制度。

即便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署了对被代理人不利的租赁合同,只要被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予以追认,这份租赁合同同样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并不知晓对方缺乏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不动方,他们享有撤销其先前意图的权利。

但请注意,相对人需要在被追认之前行使这项权利,并采用通知的形式向行为人做出表示。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无权代理引发的租赁合同,还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不相适应,且其中既无纯获益条款又需履行义务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此类合同应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形式予以处理,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指定时间内确定这些合同是否有效。

若在限定的时间内未给出回应或选择否认,这些合同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关于追认,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的情形。

此种行为并非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结果,而是仅靠法定代理人的单独意愿就可以发挥效果。

需要明示这个行为,而且必须传达给合同的相对人才可能生效。

所谓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宜的行为,即指那种适应未成年人年龄水平和智力发育高度的行为,例如购买零食或文具等适合他们完成的活动;

至于称作“与健康状况相符的民事行为”,它便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某些他能够理解行为的性质以及判断行为后果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若租赁合同的签署人缺乏相应的权限,那么此份租赁合同暂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效力待定。

例如,当某位代理人并未得到委托授权或者在代理权失效后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签订租赁合同时,这类租赁合同便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只有被代理人进行确认,这份租赁合同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人(即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发出通知书给被代理人,要求被代理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能有所反应,将被视作拒绝承认,而该租赁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追认制度。

即便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署了对被代理人不利的租赁合同,只要被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予以追认,这份租赁合同同样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并不知晓对方缺乏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不动方,他们享有撤销其先前意图的权利。

但请注意,相对人需要在被追认之前行使这项权利,并采用通知的形式向行为人做出表示。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无权代理引发的租赁合同,还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不相适应,且其中既无纯获益条款又需履行义务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此类合同应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形式予以处理,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指定时间内确定这些合同是否有效。

若在限定的时间内未给出回应或选择否认,这些合同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关于追认,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的情形。

此种行为并非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结果,而是仅靠法定代理人的单独意愿就可以发挥效果。

需要明示这个行为,而且必须传达给合同的相对人才可能生效。

所谓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宜的行为,即指那种适应未成年人年龄水平和智力发育高度的行为,例如购买零食或文具等适合他们完成的活动;

至于称作“与健康状况相符的民事行为”,它便是指精神病患者在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某些他能够理解行为的性质以及判断行为后果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租赁协议若由并未经授权或者代理权限已终止的签署者所签订,将被视为效力未决,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确认方可具备法律约束力。对于此种情形,相对人有权要求在三十日内获得回复;若被代理人未能作出任何回应,那么该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对于那些由无权代理或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签订的合同,各缔约方都享有撤销权,并且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法定代理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则该合同将失去其约束力。追认制度主要是指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给予明确的同意,这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表达,同时也需要通知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例如,适用于未成年人或智力障碍人士的购买零食等行为,以及健康成年人的有限决策等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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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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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很久之前有一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我想咨询一下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求告知。
[律师回复] 1、符合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转租合同的效力随着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中的的规定,发生非法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转租关系依然存在,转租合同当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原生效的转租合同只不过随着出租人解除合同行为的行使而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而非转租合同自始无效。
2、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非法转租合同本质上属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成立的效力不应当受第三人约束,因此转租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亦应为有效合同。
3、符合合同功能: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取出租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非法行为,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却是有效合同,按照“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当然并非非法转租合同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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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处分行为,因此,无权出租亦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解释适用该条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场合,不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是否发生处于未定状态,但合同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无权处分行为如得不到房主追认,转租合同无效。这就使得次承租人在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时遇到了难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次承租人只能追究承租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因合同违约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第三方未追认的行为而对合同的相对人无效,这样的处理方式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该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处分行为,因此,无权出租亦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解释适用该条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场合,不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是否发生处于未定状态,但合同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无权处分行为如得不到房主追认,转租合同无效。这就使得次承租人在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时遇到了难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次承租人只能追究承租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因合同违约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第三方未追认的行为而对合同的相对人无效,这样的处理方式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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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怎么样?
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效力待定。也就意味着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若权利人不予追认或不同意的,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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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处分权人出租合同效力该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处分行为,因此,无权出租亦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解释适用该条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场合,不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是否发生处于未定状态,但合同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无权处分行为如得不到房主追认,转租合同无效。这就使得次承租人在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时遇到了难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次承租人只能追究承租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因合同违约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第三方未追认的行为而对合同的相对人无效,这样的处理方式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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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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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样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样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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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租了别人一点地,后来又弄了一下又转租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是无效。到底转租合同无效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本案中转租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明显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
(一)至
(四)项的规定。那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与承租人自己使用租赁物造成其毁损从而向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况且,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而由于转租,能使第三人更好地利用租赁物,更大地发挥租赁物的价值。既然转租在法理上可行,于实践上有利,我们还有何理由否定他呢?所以应当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未对租赁物是否可转租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转租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仅出租人才享有解除其与承租人租赁合同权利。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不能转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不予追认,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就是转租合同无效的前提的效力。
你好,之前别人转租了一块土地给我妈妈,现在发生了一些纠纷,请问确认土地转租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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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怎么样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无权出租的合同效力怎么样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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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表姐和我表姐夫吵架的时候表姐一个人出去租房去了,无中介租房合同怎么签有效呢??
[律师回复]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巷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__ ,完损等级_________ ,主要装修设备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他人调剂交换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_______个月或空置_______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处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日交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赁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缴纳房产租赁税费,缴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_____)第______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________,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款办法处理:   
1. 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 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_次扣除;   
3. 乙方负责维修;   
4. 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_____方承担_____元;所有权属________方。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 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 乙方需要与第三人和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元。   
2. 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_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 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 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份,送市房管理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实用版3篇【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个月,甲方从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入股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及费用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甲乙双方可以继续签订租房合同。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元整,年租金共计: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季度付款(即押一付三),乙方在每季度前______天内缴纳租金。   
2.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押金元整。合同到期日、物品验收后、费用结清完、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3.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费用   
1.乙方负责缴纳电话费、宽带费、卫生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   
2.甲方在租赁期内付担:物业费(包括电梯费、水泵费)、供暖费。   
四、出租人的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若因客观因素不能出租此房,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3、甲方若无故且未征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则作违约论,甲方除退还剩余房款,并应补偿因搬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五、承租人的责任   
1、乙方对甲方楼内的设施、设备在使用工程中要进行爱护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费。   
2、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如果提前退租需要缴纳_________个月租金,如合同到期乙方不继续租用房屋需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造成房屋损坏或不良后果,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损失。   
4、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因不可抗拒而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六、房屋及收回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七、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你好!我现在住的房子是跟二房东租的,如果我交了钱,有法律保障吗?我想咨询一下无权出租人合同效力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三、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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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合同不成立转租合同的效力是否属于无效
出租合同不成立,但是转租合同不一定就是无效的。一般租赁人经过出租人同意的,那么租赁人是可以转租给其他人的,出租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半年内对于签订的转租合同没有不同意见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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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四)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你好,我们公司居然违规出租房子给别人,所以我想知道,事业单位房屋违规出租的合同效力一般是无效的吧?
[律师回复] 以下是说事业单位房屋违规出租的合同效力,请参考。 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 2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解释第 3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更为合理和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鼓励交易,重视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从而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之福利,是涉财产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出租房屋因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及时或者相关审批材料不全导致暂时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租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事实障碍的话,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以鼓励房屋承租关系延续,保障房屋经济价值最大化,也避免房屋继续寻租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出租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违章建筑,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也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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