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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是什么
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到期应负的债务,正当且合法占有该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则享有固定该动产并先行获得偿还债权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行使此权力的债权人即被称为留置权人,而这部分被占有并固定的动产则被定义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诸如加工承揽协议、初步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中涉及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契约、运输行业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财产租赁约定、委托合约和信托关系等各类场合当中。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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