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租房屋产生的增值租金收益应该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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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转租一般都存在着转租收益的问题,对于合法转租收益,除合同有约定外,一般归承租人所有。2、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转租房屋产生的增值租金收益应该属于谁

一、承租人转租房屋产生的增值租金收益应该属于谁

1、房屋转租一般都存在着转租收益的问题,对于合法转租收益,除合同有约定外,一般归承租人所有。

2、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民法典》第720条

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租赁房产的承租方如需对其所租赁的房产进行转租行为,则必须审慎考虑并充分尊重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转租行为的实施应当得到出租方的明确书面认同;

其次,转租的时限必须符合原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范围;

最后,作为承租方,您仍然需要坚守租赁合同中的义务,确保自身在租赁关系中未被解除,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承租方能够得到出租方的许可,那么他便有权将该租赁房产转租予第三方。

当发生转租情况后,对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而言,其效力仍然持续生效。

如果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房产出现了损坏,则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房屋转租都会涉及到转租收益的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租赁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合法产生的转租收益均应归属于承租方所有。其次,双方当事人可依自愿原则进行磋商,以明确在租赁期内因占有权和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的归属权。若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此类收益将自动归属于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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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的收益算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转租的收益算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转租的收益属于谁
房屋转租一般都存在着转租收益的问题,对于合法转租收益,除合同有约定外,一般归承租人所有。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因此持
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其收益是基于出租属于出租人所有的房屋而获得,构成对出租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属不当得利,转租人应将所获不当得利返还于受损失的出租人。
而实际上,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看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承租人擅自转租,其收取的新租金若高于原租金,则可从中得到利益,但承租人仍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租,出租人并未直接受到损害。
二、 房屋转租的性质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而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转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次承租人(被转租人)的行为。而房屋租赁各方为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实现,一般都采取书面合同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等民法作为私法更强调契约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有效而依法受到保护。
目前,《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对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转租有相关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有时又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对这些不一致的表达我们应如何理解,有些规定如规章存在违反上位法或有冲突等情形又该如何适应,在实际房屋租赁活动中又该如确保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的某个方面规定不完善或不明确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该如何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等等。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房屋转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依法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实际工作中不必要的纠纷,真正维护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转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
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因此,我们可以把房屋转租行为分为两类:合法转租行为和非法转租(擅自转租)行为。合法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房屋转租的行为;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房屋转租的行为。实际上,即使租赁合同未对转租进行约定,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则视为非法转租,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当然由于多数承租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转租的规定并不太清楚,且非法转租行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常有发生,因此最好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非法转租行为进行明确的约定,减少双方不必要的纠纷。
营改增开具房屋租赁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律师回复]   在宁波出租房屋只能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或企业注册地地税部门代开。  对于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业,目前不属于营转增的范围,仍然按照营业税租赁业税目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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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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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
四、办理部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只查验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报送2份
三、税收完税凭证报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一审核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二审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增值税征收率和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齐全,销售的货物是否为免税货物,如果相关项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适用税率错误、税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疑点问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三审核纳税人是否提供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税收完税凭证。
二、核准审核无误的,根据“一单一证一票”原则,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者一一对应,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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