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征地如何处理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非法征地如何处理
面对不当或不合法的土地征用过程,农民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主要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实践中,如果对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他们仅能向上级行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程序将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与处理诉讼事务并非完全并行的程序,农民们有权选择先行提起复议而后诉诸于法律,或者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国家、省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部门或征地实施单位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政府审批通过的30个工作日之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把所有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划拨出去。
而账上涉及到需要支付给被征用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应该以存款单或银行卡形式直接递送给他们本人。
若直接发放存在不便之处,相关部门亦可委托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代为发放征地补偿资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受委托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布其所保管的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分配方案及发放对象的详细信息,确保全部补偿资金能够及时发送至每位被征用地农民手中。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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