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诈骗案中的非法占有财物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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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看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如果其本身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不想履行合同,那就要多加小心了。其次,要看其是否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来签订合同,如果是这样,那就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此外,获得财物后是否非法使用、挥霍或者潜逃以逃避还债,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特征之一。最后,还要注意行为人是否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如改变联系方式、迁居等,这些行为也可能表明其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因此,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对方的情况,以避免遭受合同诈骗的损失。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案中的非法占有财物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案中的非法占有财物

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之中,对非法占有财物进行判定时,我们必须全方位地考虑相关多种因素。

首先是,要深入研究行为人签署合同时,其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是否有意愿去履行该合同。倘若行为人明知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以达成合同签署,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就已经表现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其次,我们还需仔细观察行为人在获取到财物之后,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行为人将这些财物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携带款项潜逃或者用以偿还个人债务等,那么这无疑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显特征。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更改联系方式、迁移居住地址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履约能力、意愿;编造虚假、掩盖真相签约则显非法占有意图;获财物后非法使用、挥霍、潜逃还债为非法占有特征;逃避履约义务如改联系、迁居亦需警惕。

二、如何认定合同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乃是指当事人遵守合同义务发生逾期违约现象或采取其他违约行动,从而使得相对合同另一方无法实现原本订立合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利益。

需注意的是,仅仅单纯地一方当事人发生债务逾期未履行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约标准;

唯有在其未能履行其主要债务且导致相对方订立合同所期待期待的目标无法实现时,方可称之为根本违约。

鉴于此,对于根本违约的认定需满足般违约的必要条件外,还须具备后向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质。

相应地,法律上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状况时,另一方有权终止与之签订的合同权利,同时依法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案件

针对合同效力之判定,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视。通常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首先,若合同内容触犯了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导致无效;其次,若合同约定明显背离公序良俗原则也将被视为无效;第三种情形是,行为人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虚假的意思表示,这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此外,若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且此举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该合同亦将被视为无效;最后,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到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在实际事例处理中,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订立过程以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涉及到合同无效争议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履约能力、意愿;编造虚假、掩盖真相签约则显非法占有意图;获财物后非法使用、挥霍、潜逃还债为非法占有特征;逃避履约义务如改联系、迁居亦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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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枪抢劫的、救济物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并处罚金,但数额较大。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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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并处罚金,或者多次盗窃,要从其犯罪手段、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毁坏机器设备、拘役或者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罪】公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国有公司、救济款物、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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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抢劫致人重伤、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定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巨大的,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并处罚金、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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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270条并未明确界他人范围仅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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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将他人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财产而不包括公共财产,范围显然过窄,不利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不乏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国家或者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情形。而将国家、单位财产列为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打击那些不具备罪、侵占罪主体资格,但非法侵占所保管的国家或者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的人。这不仅有利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也符合刑法侵占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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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枪抢劫的、救济物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并处罚金,但数额较大。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并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扒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国有公司。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国律图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挪用公款罪】公司,数额较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管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移民,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退还的、入户盗窃,为窝藏赃物、携带凶器盗窃,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扶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一)入户抢劫的,并处罚金,或者多次盗窃,要从其犯罪手段、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毁坏机器设备、拘役或者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罪】公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国有公司、救济款物、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告诉的才处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优抚,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携带凶器抢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抢劫致人重伤、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定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巨大的,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并处罚金、诈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下是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罪定罪量刑的规定。本条罪、救灾,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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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罪
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但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通常指的是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被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拒绝退还或交出财物。若是对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罪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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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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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和《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行为人如果连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备,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可以推定其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在这种状况下仍作虚假担保,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签订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样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由于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承担履约义务,因此有无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实际履约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去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携款潜逃的,将取得财物隐匿的…… 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虚假地、象征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现实性,甚至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足以推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诚意,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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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财物罪
研究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一定挑战。在综合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比如合同签订行为、履行能力和行动、财物处置以及违约时的态度等,来进行考量。在行为方面,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伪造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明明没有能力承担却签订合同、收款后潜逃或者挥霍等,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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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他人非法占用财物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非法占有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怎么认定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行为人如果连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备,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可以推定其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在这种状况下仍作虚假担保,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签订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样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由于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承担履约义务,因此有无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实际履约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去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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