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代保管定金有效吗
有。定金本应由出卖方收取,现在各方约定由中介代为保管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约定还是有效的。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中介代保管定金是否有效
在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是具有效力的行为。
定金原本应该由出售方直接收取,然而如果各方可协商并达成协议,同意将定金交由中介来保管,那么这种安排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因此仍旧具备有效性。
但请注意,若订约双方事先约定将支付定金视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即使承担支付定金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只要主合同正按照合约履行或者已实际完成了大部分关键条款,就不会对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确实如此。根据定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本应该是出卖人来承担这个责任和义务,然而,各方同意委托中介机构担任其定金的保护者,这并未触犯任何实体法或程序法中的抑制性规定,因此,这种协议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以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共识,那么即使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实际支付定金,只要主合同已经开始执行或者已经完成了主要部分的履行,都不会对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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