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成立还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吗
合同未成立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未成立是否可以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此,我必须强调,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不能予以解除。
原因在于,在合同未成立之时,该项法律文件便不具备实质性的存在基础,自然也无从谈及解除与否的问题。
换句话说,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需先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当合同双方达成共识,便可解除已签署的合同。
此外,合同双方亦可以共同约定,由任何一方产生特定理由时,依法解除本合同。
当上述取消合同的条件得到实现,解除权人有权按照现行法规要求,实施对该项合同的解除操作。
而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依据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后,尚未完全履行的事项将立即终止实际执行;
至于已完成的部分,则依照履行状况与合同性质进行综合考量,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加以处理。
同时,享有权利遭受损害者还可行使索赔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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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不存在可依法成立之合同时,定金罚则无法被运用;该罚则仅适用于实质性合同缔结及履行的过程之中。当债务人为其债务提供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应被视为等同于货款,需作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予以结算或原路退回。对于原先支付了定金而未能(或不足以)履行其债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来说,他们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归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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