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亡后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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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诉讼权,个人去世后,近亲属可继承诉讼;法人或组织如被解散、撤销,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有权以新主体身份提起诉讼。这保障了权益延续及法律程序的连续性。
受害人死亡后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一、受害人死亡后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所相关当事人及其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提起诉讼。

当拥有诉讼权的公民离世后,他们的近亲家属可依法继续行使上述权力发起诉讼

同样地,如果享有起诉权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情况,由承继其所有权利义务者成为新的起诉主体也同样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害人死亡后哪些人可提起赔偿

当遭受侵害的人士离世时,其亲朋好友方可成为赔偿的攻方所在。在刑事情形中,尤其如此,当受害者不幸身亡,那么,其至亲之人可依法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以争取应得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形之下,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具体而言,包括父母、爱人、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人。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次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定夺的,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他们率先发起赔偿诉讼;若无此类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起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作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并经政府合法注册的法人团体或者隶属于任何其他组织的个体,他们对于政府部门所实施的相应行政行为享有相应的司法审查请求权。而当这些人在离世之后,他们的近亲亲属将有资格继承并继续行使这项诉讼权利。同样地,如果某个法人团体或者组织因为各种原因而被解散、撤销,那么,理应由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承继者,享有以全新的主体身份,代表其提出所有相关的司法审查请求的合法权力。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确保权益的持续性以及法律程序的连贯性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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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后怎么进行行政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受害人死亡后怎么进行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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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亡继承人能否继续进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单常厕端丿得搽全敞户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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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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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后怎样进行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害人死亡后怎样进行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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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
受害者一旦提讼要求赔偿,那么其实质上已经转为财产赔偿责任,即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该赔偿财产就转化为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案情简介]
70岁的张某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其乘坐的大巴车与尚某所开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身体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尚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要求尚某赔偿,但被尚某拒绝。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张某将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张某自然死亡,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最后依法支持了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人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具有特定人身性质,张某已死,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不能由他人继承。但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原判。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能不能继承?
[法律解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补偿,主要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所以受害者一旦提讼要求赔偿,那么其实质上已经转为财产赔偿责任,即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该赔偿财产就转化为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予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生前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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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害死亡,死亡赔偿金额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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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害后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被杀害了,是有死亡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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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二、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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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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