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相关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人促成了房屋购买合约的缔结后,如若上述合约由于非房地产经纪人所产生的因素而遭解除,那么这位经纪人便无权要求退回其已收取的居间费用;
相反地,倘若该份合约的终止或解除确系由房地产经纪人自身行为导致的,那么他/她就有权请求退回已经收取的那部分居间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判定
关于合约纷争情形之处理,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向专业律师寻求援助与建议:
首先,协商处理法。协商及和解模式是以争议各方依据合约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实际状况为基础,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而无需通过司法程序的方式实现的。
其次,调解处理法。调解往往是在各方相互理解并愿意妥协的原则下展开的。
再者,仲裁处理法。若当事人不希望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或者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诉讼处理法。倘若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拒绝接受仲裁,那么仲裁这一方式便无法实施,此时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诉讼乃是解决合约纷争的终极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在协助客户达成房屋购置协议之后,除非该协议是由于经纪人员本身所犯错误而被解除,否则在此情形之下,经纪人均无权向买方追讨其居间服务报酬;相反,如果该房屋购置协议是因为经纪人的过失或者自身原因而最终终止,那么经纪人则有权利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所有服务费用。此项条款精准地定义并划清了经纪人在合同解除这一特殊情境中的权益与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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