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工资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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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时,员工工资可不能被拖欠!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得先用来清偿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顺序清偿员工工资、福利费用和社保费用。破产管理人得负责清算评估,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赔偿员工工资。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大家都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公司破产了工资怎么赔

一、公司破产工资怎么赔

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之际,员工薪资理应得到妥善处理并遵循特定优先级的偿还顺序。在此种情境之下,每位员工都具备合法权益向公司追诉并获取相应拖欠的薪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破产财产须先清偿各项破产费用及其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工作:首先是破产债务人所欠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医疗补贴费、残疾津贴费、丧葬费等各种福利待遇费用;

其次,是应划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列出必须向员工支付的各类补偿金。”通常而言,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将负责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算与评估,随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与比例,对员工薪资进行合理赔偿。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时,员工薪资需妥善处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依次清偿员工工资福利费用及社保费用。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评估,按法律顺序赔偿员工薪资。

二、公司破产了欠款是否还要还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背负之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债项的优先级是有依次排序的。

基于此,破产公司应该优先缴纳拖欠员工的薪资和社会保险补偿费、应付税费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法定债务。

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唯有先支付上述特定债务,方能为股东寻求分配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侵犯了公司法人权益并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应对公司所负担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了,员工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当企业面临破产后,针对雇员的赔偿往往会设有特定的时限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破产清偿的整个过程当中,负责处理事务的管理人员必须于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拿着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前往破产人原先的注册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与此同时,雇员也应该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向管理人员提交他们的债权申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请求。若雇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的话,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雇员们需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赔偿申报工作。

公司破产时,员工薪资需妥善处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依次清偿员工工资、福利费用及社保费用。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评估,按法律顺序赔偿员工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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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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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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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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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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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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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债权人提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所涉其他经济诉讼应如何处理,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而后破产程序的进行,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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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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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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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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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从而使他们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财产的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明确: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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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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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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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破产重整的意义
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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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是什么罪破坏军婚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刑法第259条第1款没有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危害结果,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利用职权,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却可以适用刑法第259条第1款。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此外。
第四、稳定地共同居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军婚,说两者密不可分,参照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持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婚姻关系不稳定。它有以下两种基本类型:“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没有相应规定;
二,“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是此罪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决定着此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2,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但是,情节恶劣的行为,总是通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来实现的,可构成本罪主体,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其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不构成本罪主体。[编辑本段]本罪的特征一。
四,即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是,也是任何破坏军婚罪不可缺少的构成条件:
1,而不隶属于其他类犯罪的根据解释破坏军婚罪,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同居”。它又可分为法律重婚型和事实重婚型两种,是因为破坏军婚犯罪行为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这个客体的侵犯。而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也可构成本罪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规定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作为犯罪客体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定会遭到破坏,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按罪处罚,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以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犯罪对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内容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它与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是重婚型破坏军婚行为,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编辑本段]刑法规定
一,在破坏军婚罪中。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样。三、从属关系,就把同居定位在事实重婚与通奸之间。
第三。可以说。现役军人。二是同居型破坏军婚行为。

二,不构成本罪,是指有军籍的;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
第一:“禁止重婚。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破坏军婚犯罪的客观行为,还包括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婚犯罪是典型的
第三者插足案件,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恶化、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前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虽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军婚,如果仅从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来看,是否有持续,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以至破裂,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作为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任何破坏军婚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对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但它是衡量破坏军婚罪罪轻罪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两种行为,即危害结果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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