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原则,主要体现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自行投案,并且积极如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若被告人在未经审讯或未遭受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且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详细地交代了自身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所有犯罪事实,那么通常会被视为自首。自首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危险驾驶罪自首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被告人投案的积极性、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完整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自首原则:犯罪后立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未受审讯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检法投案并详述罪行,视为自首。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判定时考虑投案积极性、供述真实性及完整性。
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若针对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指控案件,公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被视为犯罪;
或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然超过追诉时效期等特定法定情形者,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依法予以追究的,则应撤销案件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裁定,或者中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在其主观构成要件上体现为故意。对于如何精确地对犯罪故意进行判定,主要是通过考察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明确认知以及对此种行为的放任态度来实现。例如,如果某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那么这无疑表明了其主观上不乏有故意犯罪之意图。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司法机构往往会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估。这些因素包括酒精浓度的测定数据、行车的路径和时间段、行为人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以及他或她在面对警方的查问时是否有意躲避等等。假如酒精浓度严重超出正常范围,就有极大的可能性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带有犯罪故意的行为。然而,若背负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由于他人恶意劝酒而不得已饮酒并在醉酒后误以为清醒继续驾车,则需要对其主观故意进行更深入和细致的审查与评估。总的说来,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犯罪故意的判定,是一项需要全面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的复杂工作,必须以充足的证据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自首原则:犯罪后立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未受审讯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检法投案并详述罪行,视为自首。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判定时考虑投案积极性、供述真实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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