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查封的依据有哪些规定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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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资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查封。比如,夫妻一方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如果债务被判定为共同责任,那么相关的共有资产可能会被查封。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涉嫌犯罪,包括共有财产在内的资产也可能会被查封。如果共有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那么也有查封的风险。
夫妻共同财产查封的依据有哪些规定条款

一、夫妻共同财产查封的依据有哪些规定条款

在特定的情境中,夫妻共有资产是有可能遭受查封之危的。譬如说,当夫妻双方其中一半因为陷入负债偿还纷争而遭至起诉之际,若这些债务最终被裁定为夫妻两边共同承担的责任,那么这一部分的夫妻共有资产便难以避免地会受到查封的影响;

再者,倘若夫妻一方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他们的财产,包括夫妻共有的那一部分,都有可能面临被查封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某些部分的来源存在非法性,那么它们同样有可能成为被查封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夫妻共有资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查封。如夫妻一方因负债纠纷被诉,若债务被判定为共同责任,相关共有资产可能被封。另外,若夫妻一方涉嫌犯罪,包括共有财产在内的资产可能被查封。若共有财产来源非法,也有查封风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继承事宜,其法定程序如下:

当继承正式启动之后,首批进入继承环节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在此基础上,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出现或者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时,便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传承。

在此过程中,各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夫妻共有资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查封。如夫妻一方因负债纠纷被诉,若债务被判定为共同责任,相关共有资产可能被封。另外,若夫妻一方涉嫌犯罪,包括共有财产在内的资产可能被查封。若共有财产来源非法,也有查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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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使用了预查封的规定: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十
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十
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虽然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对土地分割面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土地面积,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
二、对可以预查封的房产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十
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第一种情况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建成可以使用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屋,尽管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可以查封执行。这种情况下的被执行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
第二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产。所谓初始登记,是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尚未领取产权证明的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经交纳了房款的没有登记的房屋。在这里,第
一、第三种情况是指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对已经登记但没有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商正在开发建设的房产,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能办理预查封登记。
三、预查封的协助执行及效力
(一)协助执行部门的操作“十
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是协助执行部门接收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办理地预查封房地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名下时无须下达手续即可以自动转为正式查封。由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
(二)预查封的期限及效力“十
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十
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这两条规定预查封的法律效力与正式查封的效力相同,即在查封期间不能向第三人过户,不可擅自处分(抵押、担保、出售)。预查封期满未办理续预查封手续的,原预查封效力自查封期满自动失效。预查封期限为二年,原预查封只有一次续期权利,续期最长为一年,第二次续查封续须经省高级批准。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久封不决或不执行的情况发生。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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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如果是 第一种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立案后凭立案受理通知书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查函,去房产所在的房产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 第二种情况,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丈夫(妻子)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去调查;如果不是他的名字,就不好说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像第二种情况,律师一般无法为您取证,只能靠的执法力度。一般情况下,在您向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没有特殊情况会受理您申请,然后由法官带着的调查函去相关部门去核实您申请的内容。而且相关部门对的调查非常配合。 2、 存款 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3、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5、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一致如何判出现这些情况时,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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