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关于教师工伤认定环节的详细流程如下:
首先,教师本人或者其所属的教育机构,必须在事故导致伤害产生或是被权威医疗机构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次日起算的第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相关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申请,那么教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导致伤害产生或是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次日起算的第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然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且严谨的审查,如发现有必要补充相关材料,会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准备。而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会在收到申请后的第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工伤认定决策,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教师及其近亲属以及该教师所在的教育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教师工伤认定条件
若教师满足以下各项具体条件之一,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
其一,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职责所致而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事故导致失踪;
其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不幸遭遇事故受伤;
其三,在上下班途中,如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意外伤害;
最后,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教师工伤认定的准则与其一般的劳动者是相通的。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如果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身体受伤,通常而言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为了能够成功地认定为工伤,申请人需要递交一些必要的资料,比如工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据、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诊断证明等等。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的赔偿标准,其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实际产生的开支;其次是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将维持不变;再次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即构成伤残),会得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种补助金的金额因伤残程度的深浅而异,从一至十级依次递减。举例来说,等级最低的十级伤残就可以获取相当于七个月本岗位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是在这之后,教师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他还能额外领取到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这两项的具体标准则是由各个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的。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法规来进行精确的计算。
教师或教育机构应在伤害或职业病确诊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请,教师本人、近亲属或工会可在1年内申请。社保部门将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通知补充,并于受理后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书面通知教师、亲属及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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