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概括地说,若用人单位擅自解除或终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其支付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反之,若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如经双方商讨之后共同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关系,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法理规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遵守法律义务;然而,如果仅于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决断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此时,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劳工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明确表示,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进行评判,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正常工资的原则来向劳动者支付。在此基础上,对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参考一年年资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半年者,则给予半个月正常工资的补偿。另外,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其所属直辖市、设置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个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需参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数不得超过十二年。此条中所提及的“月工资”,系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而第八十七条则述明,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补偿条件有哪些要求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所需满足的补偿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诸多方面:首先,当用人单位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且与劳动者达成了初步协议时,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来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遇到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原先所担任的工作等等情况,同样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再者,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行为,也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最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所谓的“月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若用人单位无理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每满一年服务可得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则得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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