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公司不续签孕妇如何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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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性员工在孕期合同期满后,若雇主不续签,则被视为非法解雇。但孕妇有权要求合同延至哺乳期结束。若孕妇不愿续签,雇主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即依据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确保孕妇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怀孕了公司不续签孕妇如何补偿

一、怀孕了公司不续签孕妇如何补偿

当怀孕期内的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雇主选择不再续约,则此举将被视为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孕妇有权利要求雇主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间结束。倘若孕妇并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孕妇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孕妇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怀孕了公司能辞退我吗

作为怀孕妇女,您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不得在您的怀孕期间予以解聘。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制,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企业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关于劳动合同不予解除的原则。

如果在这期间,公司未经授权擅自解除了与您之间的劳动合约,您有权选择要求恢复原先的劳动关系,同时,他们需要支付您在此期间的工资损失补偿至复职之日为止;

亦或是向公司索取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怀孕了公司调岗位我不去有赔偿吗合法吗

对于贵司提出的调岗安排事项,我们建议您与员工充分沟通并尊重其意愿,因为这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发展及权益保护问题。然而,若经过充分评估认定贵公司的调岗决定未考虑周全或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例如调岗后的工作环境恶化、薪资待遇下降、新旧岗位间职责差异甚大导致无法胜任等),那么员工拒绝此项变动则是合情合理的。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依法享有赔偿权,而如若贵公司以此为由直接宣布解雇,便可能被视为非法解除,届时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贵公司能够证明此次调岗是出于合理的经营需求,并且对员工的劳动条件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员工无理拒绝的话,贵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能无需支付赔偿金。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务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事宜,以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我们也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与调岗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书面通知、薪资待遇变化的证据等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女性员工孕期合同期满,雇主不续则视为非法解雇。孕妇有权要求合同延至哺乳期结束。若孕妇不愿续签,雇主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即依据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确保孕妇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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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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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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