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加班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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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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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津贴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长时间拖欠或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不给加班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不给加班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津贴无疑是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此情形之下,劳动者拥有充足的理由和权利要求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若用人单位长时间故意拖欠或拒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那么劳动者有资格充分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来结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可依法请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不给加班费如何办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首要条件下,妥善保管重要信息并依法寻求公权力的援助。

首先,面对个人人身权益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务必选择合法且公正的方法,利用公权机构的力量进行解决,我们绝不能轻易冒险行动,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从受害者转化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者。

其次,需要重视并且妥善保存关于雇佣关系证明的文件,这些文件与纠纷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

劳动合约、以前的工资支付记录、出勤时间追踪记录以及员工名单等等。

再者,劳资仲裁乃是启动劳动争议法律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劳动争议出现时,若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协商或协商未果甚至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仍未遵行,那么便可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要求;

反之亦然,倘若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成或者在签订调解协议后未依约执行,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决定结果不满的,除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根据现行法律条例,人民法院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导致的民事诉讼拥有管辖权,审理过程中适用本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给加班费赔偿多少钱合适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用的赔偿额度问题,乃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性调整。

在处理这一问题之时,我们需要审慎考量诸多因素。

首要步骤是确认加班时间的长度及其对应的基本薪酬标准。

众所周知,在正常上班日期间的加班行为可获得薪酬基数的 150%作为报酬;而当遭遇周末或节假日需要加班时,员工则有权获取该时间段薪酬基数的 200%作为补偿;若遇上国家法定节假日亦需加班的话,员工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本轮薪酬基数的 300%作为额外的加班补贴。

倘若用人单位长久以来对涉及到的加班费用拖欠未决,那么这位员工便有权利去主张自己应得的加班费用,同时其还有可能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基准比例通常被设定为应付金额的 50%至 100%之间。

然而,具体的赔偿额还须依照您的个人实际工作状况以及加班证据的充分性而进行综合决定。

因此,建议您务必悉心搜集各类相关的加班证据,例如详细的考勤记录及相关工作安排的电子邮件等等,以期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津贴无疑是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长时间拖欠或拒付加班费,劳动者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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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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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旦;
(二)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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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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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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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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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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