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土地经营权被明确归类为物权范畴。
依据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持有人享有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在农村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以及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法定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具备了对世性与排他性的显著特点,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特性。因此,土地经营权所蕴含的物权属性对于维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及流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生效时间规定是多少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正式订立之际起,土地经营权便得以确立。如涉及到对该权利进行登记,当事人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须明确的是,若未经过登记程序,将无法有效对抗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倘若土地的承包方式以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为途径,且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并获得了权属证书,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此外,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与受让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日期。
我国法律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赋予持有人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农村土地经营并获利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此物权属性有效保障经营权人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利用与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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