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与传统意义上的房产证在概念及内容方面存在如下差异之处:
(一)不动产权证书的本质在于权利人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后,其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信息能够被详细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上的证件,该类证件包含了我们熟悉的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等;而房产证则是指买受方通过合法手续完成房屋购买过程所得的合法权利凭证,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依据该证件,对新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二)不动产权证书乃是由国家国土资源部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的,而房产证在这一环节则交由住建部严格管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二、不动产权证能加名字吗
1.对于不动产而言,增加姓名的操作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在完成姓名添加之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将作为彼此平等的共有方,依据人数进行分割,每人均等享有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而另一种则是按照份额进行共有,即在添加完姓名之后,房产证上的各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份额具体为多少。
换言之,即是指他们各自在该处房产中所占比例为多少。
2.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通常要求当事人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共同部分财产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各项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期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最终实现获取双方均名列其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法院怎么判
在司法判案进程中,假如不动产权证书以“单独享有”来进行登记所蕴含的意义,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动产权的获取途径以及整个过程,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威胁手段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倘若不动产权的获得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任何反面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共有关系,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已经登记的“单独享有”这一状态。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使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单独享有,另一方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该不动产具有贡献或者存在共同购买的意愿,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其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裁决时,绝不仅仅只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来作出判断,而是会全方位地审查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法律事实。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向相关机构申请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信息被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的证件,包括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房产证是买受方完成房屋购买后的合法权利凭证,代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不动产权证由国家国土资源部管理,房产证由住建部管理。因此,两者含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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