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哪些条件
在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需判定其所涉罪行较轻微,很有可能会被宣告实施管制、拘役之类的短期监禁措施或者是对这名嫌疑人/被告人施加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其次,必须考量此案可能涉及到的最高刑期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层次的惩罚,并结合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风险;
再者,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严重的身体疾病或生活上无法自行照顾自己,如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母亲等,那么也应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防止对他们以及社会造成进一步的潜在威胁;
另外,若案件审理期限已过原定羁押期且尚未完成审判,那么此时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限制回家的自由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当事人是有权利离开住所地与探视亲友的,不过必须提前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够前往他处。纵观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对于尚未遭到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需要转变强制执行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及审判活动,通常会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开具保证书,并且承诺无论何时接到传讯都能立即前往,这样可以避免对其实施拘禁或者暂时解除对其的拘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新案情怎么办
在解除羁押后等候审判(也称为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新出现的事件事实无疑增加了此过程的复杂性。对此,无论是负责刑事侦缉的公安机关还是其他适用执法权力的司法机构都会立即展开深入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有证据证明新出现的事件事实真实无误时,犯罪嫌疑人的原有取保候审状态将会面临变化,有可能直接转变为逮捕或其他更为严密的强制执行措施。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新出现的事件事实将会被全面地纳入到整个事件的分析评估之中,成为考虑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罚以及定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之一。面对这类情况,犯罪嫌疑人员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向司法机关汇报披露新案情的相关情报。如果故意隐藏或错报信息,将被视为缺乏良好的悔过自新态度,从而给最终的裁决结果带来负面影响。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员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进程,并适宜地委托律师来提供专业性的法规指引及辩护援助。
当事人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罪行轻微,可能判短期监禁或附加刑;案件刑期不超过有期徒刑,且取保不危害社会;嫌疑人有严重疾病、孕妇或哺乳期母亲;案件审理超期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