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谁来还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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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企业破产时,员工的补偿金将由破产财产来承担。这一过程会按照法定的清算流程进行。在清算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被优先支付。之后,员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将得到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也会被列入清偿范围。最后,普通破产债权将得到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同顺序的债权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谁来还

一、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谁来还

当面临企业破产之际,针对员工的补偿金问题自然是由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来承担责任。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环节,将严格遵循法定的破产清算流程,首先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以后,接下来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对各种类型的债务进行处理,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员工补偿金这一部分。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如下: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会遵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了上述第一点提到的内容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下的税款;

(3)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破产员工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当面临公司解散事宜时,关键在于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所述: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年一个月之职场薪酬作为标准来进行支付。

例如,若在六个月至一年间的工作时间,则视为一整年度计算;

如果在不足六个月的工作期间内,将给予劳动者半个月的职场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企业破产员工赔偿是优先顺序吗

在面临企业破产后的情境下,为员工所提供的赔偿往往会被列为清偿顺序中的首要事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企业破产后,其全部财产将会在优先偿还各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按照以下依次进行的方式来进行清偿:首先,支付给员工拖欠的工资、医疗补助费、工伤疗养费等等;其次,支付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随后,偿还破败公司所欠的除了(第一项)中所列举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尚未缴纳的税款;最后,才会对普通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总的来说,员工赔偿在整个清偿过程中占据了较为优先的位置,这也是为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执行情况仍需要根据企业破产后的实际资产状况来进行综合考虑与评估。

企业破产时,员工补偿金由破产财产承担,遵循法定清算流程。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1)员工工资社保、补偿金;2)其他社保费用与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同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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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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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公司破产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呢
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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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权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如下:
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提出相应申请。
2、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人民的辖区内的企业破产,该企业破产案件由管辖该区域的人民受理,并作出第一审裁决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必须要履行的是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义务法。商实际上,能够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只能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为限,所以这里出现的“被告所在地﹑法人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注册地﹑债务人”等,均是指申请或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对该地域有管辖权的人民,就是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域管辖的变更作出如下硬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的人民批准法。商商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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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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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可参考下文办理
  
1、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可以要求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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