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签署购房协议、交付定金之后,便无法进行退房退款的操作。
这是由于购房协议本身具备法律效力,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予以撤销或解除。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凡经依法订立之合同,对于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定效力。
诸位当事人皆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
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可以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解除本认购书以及退还定金的请求。
若双方尚未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则有责任解除本认购书并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在签订认购书之际,开发商应对购房者展示并详细解读未来即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理解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相关合同风险。
自两个自然日起,购房者不得以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为由,要求解除本认购书。
反之,若购房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亦有权解除认购书。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签了购房定金合同还能跳单吗
"跳单"行为通常表现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优质服务之后,却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拒绝与中介机构达成正式交易,而是直接与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相识的第三方进行合作。
在此情况下,如果中介机构认为自己应受保护的权益受到损伤,有权提出诉讼要求委托人承担因其"跳单"行为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
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行为,主要需要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首先,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履责地履行了其居间服务的工作职责。
作为一名合格的居间人,中介机构主要肩负着为委托人提供建立合同关系的契机或介绍媒介服务的任务,因此,判断中介机构能否对委托人追究“跳单”违约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查看双方是否已经签署过正规的居间合同,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地提供了有关房源信息、实地探察房屋等各类媒介服务并积极履行了居间责任。
其次,委托人是否确实依靠该中间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实现了交易成果。
此项标准被视为衡量委托人是否存在"跳单"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
具体而言,我们应当关注中介机构所获得的授权类型,即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因为如果是非独家代理的话,委托人往往会将信息发布在多家不同的中介机构中,此时就需要研究各家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成功机会的时序顺序、提供最终成交通道服务的优劣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上是如何利用哪家中间机构提供的渠道成功完成交易等问题。
最后,委托人是否存在刻意避免支付正当的中介费用。
如果该次交易给委托人带来了合理的收益并且他们私下与卖家达成合约,或者他们为了降低本次交易中的中介费用而选择向另外一家中介机构寻求合适的方案,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了"跳单"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签了购房定金合同买家毁约有什么后果
签署购房定金合同时,如若买方违约,往往将会面临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首要的一点即是定金罚则将自动生效,使得买方无缘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其所支付之定金。这是因为,定金的本质在于其具备确保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功能。另外,若合同之中已经就违约金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卖方有权根据此项条款向买方索要违约金。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倘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超出了定金金额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卖方有权进一步主张由买方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买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系由诸如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己方的因素引发,那么其可能会因此减轻甚至完全免除相关责任。总而言之,买方在决定违反购房定金合同时,必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购房协议一旦签署且交付定金,通常不可随意退房退款,除非在认购书中规定的两个自然日内书面申请。开发商需在未签正式合同前提下,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签订时,开发商应明示并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两个自然日,未能充分理解合同的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认购。若购房者未能按期签订合同,开发商可解除并扣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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