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若买方已经与卖方签署了订购协议,但后续却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购买该房产,那么此时所支付的定金是无法被退还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定金一方在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的方式存在瑕疵,导致协议目的无法达成,则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
反之,当接受定金一方合理履行了其义务时,定金应当视为购买价款的一部分或者由买方按原数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购房定金协议不是本人所签有效吗
关于购房定金协议并非为本人亲自签署且已获授权的有效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本人委托特定的第三方代表自己完成签署或者尽管当时并不知情,但是在确认事实后仍然选择认可该份合约且予以追溯的情况下,经过授权的定金协议便具有合法的效力;
然而,如果第三方并未得到本人的直接授权,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完成了合同的签署,这种情形下,代签的定金协议对于本人来说则无法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至于因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后果都将由行使其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三者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购房定金协议没写时间是怎规定的
有关购房押金契约中未注明交付日期的问题,这被视为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通常来说,倘若在押金契约中并无明确规定交付押金的具体时间,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交易的惯例、合同的主要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的推断和确定。关于押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主合同已经正式签署并且生效,那么只要押金实际交付便会立即生效。然而,如果在押金契约中并未规定押金的履行期限,并且双方都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话,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方有权随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债权方同样也有随时提出要求其履行的权力,但是前提是必须给与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建议各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补充相关的日期条款,从而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若是双方经过努力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此时便可以参照上述的原则并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途径来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事件。
买方在签署购房订购协议后,如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预付的定金通常不予退还,除非卖方违反协议无法交付房产。根据法律,卖方若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买方可不退定金;反之,卖方履约,定金将转化为部分房款或退回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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