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土地出让金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这一项费用通常是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承担并支付的。它特指各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将部分或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依照特定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全部价款,或者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时,土地使用者选择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乃至之前通过行政划拨途径获取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果他们决定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继续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进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土地出让金新调整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一定比例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来说,如果该房产是于1990年5月19日前购得,那么应当根据当时签订的出让合同上标注的地价,按照3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而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购买的房产,则应该按照同样的标注地价,按照6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此外,对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而言,若要补办出让手续,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补缴一定额度的土地出让金。
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工业用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那么按照标的地价的30%来计算所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若是在1990年5月19日后购置的土地,那么需要按照标的地价的50%来计算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土地出让金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商品房交付日期延长的法律关系并不直接挂钩。就处理商品房延迟交付的事件来说,首先应该审视购房合同中的规定,尤其是有关房屋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房屋建设并交付使用,那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业主将享有追责的权益,有权要求开发企业依照合同规定,对其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对应的赔偿。而常见的赔偿措施则包括了支付违约金、弥补损损失等多种形式。对于这种情况,业主可优先选择与开发企业展开内部沟通和协商,争取以谈判的方式获得妥善的解决方案。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业主亦可尝试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起申诉,或者根据预先设定的的争议解决方案,到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可以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业主必须备齐购房合同、付款证明等支持己方主张的关键证据,以便于准确地证明开发商的确实施了延迟交房的违约行为及其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土地出让金通常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支付。这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特定制度和程序向受让人收取的款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续期或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者在有偿转让、出租等活动时,也需补缴土地出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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