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拆迁评估价值过低的问题
针对拆迁评估价过低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同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向房地产估价代理机构提交复审评估申请,逐一列举评估报告中所存在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在复审结果出来后,应对复审评估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或公布于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其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当日同等类型房屋的市場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由具备相應資質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规進行評估確定。若對经过评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不同看法,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起复评申請。如对复评結果仍存疑虑,可继续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會申請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務院房地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在整个制订過程中,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评估价过低怎么办
关于您在接到拆迁评估报告当中所提供的拆迁补偿价格远远低于预期,这是您可以行使拒绝签署的权利,并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请求以复核该报告的评估结果,针对评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指明,复核结果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您或者进行公示。
此项法律依据总结如下:
根据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房屋征收行为是我国政府对于非国有资产实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性质的行政活动。
它必须建立在基于“公共利益”所需的基础之上,同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支付。
国家只有在面临紧急且特殊的社会需求时,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现实生活中的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流程极为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行为会导致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由于产权双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这时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瓦解。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当拆迁主体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评估价格怎么决定的
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时,其评估价格往往受到诸多关键因素影响。首要关注点在于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这其中需要综合考虑到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其次,房屋的折旧程度也是影响评估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包括物理折旧与功能折旧两个层面。此外,周边地区类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亦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机构将运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专业评估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政府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土地的属性及其实际用途等同样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在进行拆迁评估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若您对于评估价格存在疑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复核或者寻求专家鉴定服务。
当拆迁评估价值过低时,当事人应拒绝签协议,并书面申请复审评估,指出评估报告的错误。复审后,如仍不满意,可申请复评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整个评估办法需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确保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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