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期的法定时限为何?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程序是什么
针对合同解除问题,我们通常采取的方式有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途径。
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经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彼此都有权依据合同内容来解除合同关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书面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利的前提条件,只要该等条件符合约定,条件成就之时,解除权者便可行使解除权从而废除合同关系。
当然了,如果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任何一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以便让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暂时或永久性消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比例规定多少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违约金比率规定,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具体且固定的标准。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金额应依据合同条款及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违约金的设定需遵循公正、适宜以及诚实守信这三大基石原则。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违约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申请合理降低;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偏低,非违约方同样有权申请适当提高。至于衡量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全面考虑到合同的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收益等多种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应结合具体情况,理性地商定违约金比例,从而确保合同的有序执行及各自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后两日内应公示,涉密或商事机密经确认可不公开,其余须公告。商品、服务关键要素不得视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告。未公告的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救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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