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上是否可仅登记一方姓名?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享之股本当然构成家庭共有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中所定义,意即在夫妻双方依然保持婚姻关系的在职期间所获得的一切财产,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交由夫妻二人共享所有权;
至于夫妻对于此项共有财产,均享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有的房产会被拍卖吗
当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面临被拍卖的特殊情形时,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假设夫妻二人同时身为债务人,并且他们无法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此前提下,倘若无可执行的其它财产以供参考,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院有权依法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理。然而,在执行此项决定的过程中,法院会充分保障非债务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而且所欠债务并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而产生的,那么法院在执行拍卖房产的具体方式或者份额分配上,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份额有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考虑。总的来说,是否需要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拍卖,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上可仅登记一方姓名。我国法律未限制不动产权证书上姓名数量。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只登记一方名下,通常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实际财物和抽象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应依法公平评估分配。特定情况下,如继承或赠与房产时指定归属,则不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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