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
其有利之处在于可确立始终不渝的劳动契约关系,使劳动者得以长期投身于所在单位乃至职能部门,从而有益于他们稳定事业发展并深入探索各种业务领域与技术领域。这种合同尤其适用于那些具有极高保密性要求、技术成分深厚以及稳定性需求高的职位类型。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此类合同有助于稳定其企业经济框架,降低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所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
然而,对于劳动者而言,此类合同可能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和上进心,同时该类别合同中关于每年薪资增长幅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不利于薪酬待遇依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其第二款中的明文规定,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便可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对于特定情況下,如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立订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明确表示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均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劳动者需于该合法用人单位持续服务满十年;其次,当用人单位初创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重新立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超过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再者,劳动者需连续两次与同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所列举的任何情形,亦或属于上述条款中所述的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遭到解雇时所适用的赔偿措施,应依据具体解雇缘由加以确定。如果系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实施非法解雇行为,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额度,向遭受解雇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将其视为已服务一年进行计算;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然而,若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法定过错情况导致被解雇,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额。
利:确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契约关系,有利于劳动者事业发展和技术探索,稳定企业经济框架,降低经济损失。
弊:可能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和上进心,薪资增长幅度不明确,不利于薪酬待遇的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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