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的房子有房证可以除名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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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贷款购置房屋后能否进行房证除名的问题在未偿还完所有贷款之前,您将无法完成房产证上的除名处理。由于此阶段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被抵押给了相关银行机构,无法再由权利人进行自由处置。
贷款买的房子有房证可以除名吗

一、贷款买的房子有房证可以除名

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后能否进行除名处理

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将导致房地产权证无法进行任何除名操作。因为在贷款未全部还款之前,房地产的所有权已被银行以抵押方式持有,因此,这些资产不再归原所有者所拥有,他们也就没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若要实现房地产的变更操作,必须先偿还贷款,并获得房地产权证、契税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明(需为出让性质)等相关文件。

然后,双方当事人应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包括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以及户籍簿,以及上述的房地产证明材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便将该房地产析产过户至其中一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二、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妻联手购房所得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于两夫妻,同时未曾偿清的住房贷款亦被认定为是夫妻间共同担负的债务

因此,双方有协同还款的责任和义务。

若不幸离婚,这笔未还清的贷款依旧需要双方合力来偿还。

当然,若离婚双方达成共识,也可以让其中一方独立负担此项还款任务。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夫妻双方事先就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特殊约定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此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对于夫妻任何一方的借款请求,债权人皆有权向其索要,而对于那位完成还款的一方而言,他/她可以依据之前的约定从另一方向其追偿所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此外,如果在恋爱或结婚过程中,某个对方将其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用于共同分期购买住房,在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仍然使用共有财产共同偿还贷款,并且该不动产的所有权D籍登记在上了注资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当离婚无法避免时,如果他们在离婚时未能达成协议解决此事,那么法庭将酌情判定该房产所有权归属同支配该房产所有权一方,此时,对方需要向该所有人偿还尚未偿还的房屋贷款,这项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

在离婚的过程中,法庭将会评估双方在婚后共贷款项的数量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然后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应对该所有人的配偶做出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贷款买的房子断供了会怎么判

在面临房屋按揭贷款违约问题时,通常会遇到以下的法律流程以及可能得到的判决结果。首次被涉及到的是银行方面的催促还款环节。而假如逾期还款问题持续较久且未能妥善解决,银行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违约方。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如果违约事实确凿无误,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的决定。这也就意味着,违约者可能会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先前所支付的所有房款也将无法全额追回。除此之外,银行还有权对违约者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期用拍卖所得的资金来抵消其所欠下的债务。然而,倘若拍卖所得的金额尚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那么违约者仍然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违约行为将会对违约者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面临违约风险时,应尽快与银行取得联系并展开积极的协商,以寻找最佳的解决策略。

贷款购房在贷款未还清前,房产证无法进行除名处理。因为此时房产所有权已抵押给银行。如需变更,需先还清贷款,取得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文件,然后双方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及房产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析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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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共有权证:2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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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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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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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区分员工被开除和除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失信被解除黑名单是否就可以解除失信黑名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名单怎么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劳动合同法除名的规定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
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
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
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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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子可以写儿子名字吗
是的,父母是完全有资格为其子女进行房屋抵押贷款并将房产证上仅登记子女姓名的。在此过程中,父母可作为还款责任人,而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中的购买方及贷款方则分别填写子女与父母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所申请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和额度将会根据父母的年龄以及还款能力来进行评估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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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开除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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