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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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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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所需具备的条件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前,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首先,须取得由各级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其次,得到公共设施及公用事业部门的确认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再者,应具备经过权威测量单位测绘得出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因为这一数据资料对于购买方而言至关重要,能够确保其在合法权益方面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需向购买方提供“五证”相关材料。
开发商交房具备什么条件

一、开发商交房具备什么条件

开发商交付房屋应具备何种条件

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方可进行:

首先,应有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其次,应持有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此外,还需具备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此份测绘表为开发商必需向购房者提供之重要资料,若未完成此步骤,购房者将无法充分行使其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责任;

最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务必出示"五证"。如《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至关重要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开发商交房逾期赔偿情况有哪些

开发商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无疑构成了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我们需以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害为准绳,该类损害应包含且不限于在按约守约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从中获取的各项经济利益。

举例说明,若是中标出卖方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是有可能按照之前签订的合约中规定的日期,自行使用或是对外租赁所购房产的。

这种由自用或租赁物业产生的经济效益,我们不妨以租金作为统一尺度来进行评估和衡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三、开发商交房违约延期怎么维权

关于开发商交付房屋出现逾期违约之情况,贵方作为业主可选择采用下列几种有效方法进行维权:首先,应根据所选购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给贵方。其次,贵方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贵方可考虑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处理此事。若经协商与投诉后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贵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开发商的通知、催告函以及回复等文件,以便于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违约交房的行为。总而言之,贵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和适当手段,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发商交房须备:验收合格文件、面积测绘报告及“五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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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具备什么条件
开发商交房须备:验收合格文件、面积测绘报告及“五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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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标的使用应具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2、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独立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如在电视广告中,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可通过画面、文字、语言来标指商品或服务,这样的使用是一种正确的方式。某些企业形象广告中,仅提及“××”集团”,未提及商品或服务,也未提及何种注册商标,消费者无法得知其销售什么商品或提供何种服务,得到的是一糊涂印象。在我国企业登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情况下,“××”集团”的简称可能不止一家,消费者也无法分清这种广告是哪个区域的哪一这集团所为,无法认牌购货或认牌寻求服务。
3、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
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如将一图形商标扩大使用在易拉罐饮料包装的整个外壁上,消费者从任何方向都无法看清这个商标的真面目,只能看见这个商标的一个侧面,无法识别,这种使用已失去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过来,若这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结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只要将几个或十几个图形作为,就基本可垄断易拉罐的外观装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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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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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定收房条件包括开发商出示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测量报告等,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卖方约定的条件如配套设施承诺等,如未满足,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购房协议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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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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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哪些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获准注册。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注册的流程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什么算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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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
在接收新房前,请了解以下法律与协议条件: 我们已按国家规定完成施工并取得相关批准,包括竣工备案表、面积实测报告和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交房时,我们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请根据购房合同,我们承诺配套设施的完善,并遵守其他合同条件。 若发现违法行为或合同变更,请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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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销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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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排除资产标准并非可取。当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获得银行经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处置及时或许不至于累及过众,如果放任,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依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 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非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1、超额准备金急剧下降,储备资产下降。 2、资产流动性下降,出现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降,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 3、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量沉淀出现亏损或虚盈实亏。 4、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高。 5、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然而,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导致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因此,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数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当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数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当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驰名商标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有什么条件 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由谁出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商品房现售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造并出售的房屋。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
2、商品房现售的特点。商品房现售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必须经过合格的验收,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不同,商品房现售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预售一般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相比较,没有那么高的风险。
1、现在很多地方施行了与房管局的联网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是在生成正式合同后,就电子备案了。房管局的电子系统和登记薄里都会有纪录。
2、手签合同备案,一般是开发商持合同到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手工案备,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在其中一本合同上(一般购房合同是一式四份或者一式三份)加盖房管局的备案专用章。这时也算是备案了。
备案合同一般不给用户的,因为办理按揭、抵押、分户产权都要用到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最后是要作为房产档案交回房管局存档的,而期间的手续一般是开发商在代办。
你要确定是否备案直接上房管局查询就行了。
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通常将商品房现售称为现房买卖。现房是指已经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且已经取得质理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简单地说,商品房现售就是销售现房,销售能立即使用的商品房。购买者购买了现房以后,能够马上居住、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那么商品房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这七个条件中,前三个条件都是对商品房现售的卖方的要求,要求卖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一定的资格,拥有一定的证明文件。国家对商品房现售的要求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是有些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提高了标准,例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现售商品房,必须已取得商品房的初始登记的房地产证(大产证),没有取得大产证的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一律视为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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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用交物业费吗
管理费从房源交付时开始计收。如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交付标准,建议暂停验收并避免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根据物业法,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或未按时交付给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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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认定驰名商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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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用交物业费吗
管理费从房源交付时开始计收。如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交付标准,建议暂停验收并避免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根据物业法,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或未按时交付给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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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 ①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 ② 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
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 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 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 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 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 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在电视广告中,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可通过画面、文字、语言来标指商品或服务,这样的使用是一种正确的方式。某些企业形象广告中,仅提及“××”集 团”,未提及商品或服务,也未提及何种注册商标,消费者无法得知其销售什么商品或提供何种服务,得到的是一糊涂印象。在我国企业登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情况 下,“××”集团”的简称可能不止一家,消费者也无法分清这种广告是哪个区域的哪一这集团所为,无法认牌购货或认牌寻求服务。

三、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
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 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 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如将一图形商标扩大使用在易拉罐饮料包装的整个外壁上,消费者从任何方向都无法看清这个商标的真面目,只能看见这个商标的一个侧 面,无法识别,这种使用已失去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过来,若这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结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只要将几个或十几个图形作为,就 基本可垄断易拉罐的外观装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由哪个出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商品房现售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造并出售的房屋。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
2、商品房现售的特点。商品房现售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必须经过合格的验收,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不同,商品房现售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预售一般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相比较,没有那么高的风险。
1、现在很多地方施行了与房管局的联网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是在生成正式合同后,就电子备案了。房管局的电子系统和登记薄里都会有纪录。
2、手签合同备案,一般是开发商持合同到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手工案备,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在其中一本合同上(一般购房合同是一式四份或者一式三份)加盖房管局的备案专用章。这时也算是备案了。
备案合同一般不给用户的,因为办理按揭、抵押、分户产权都要用到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最后是要作为房产档案交回房管局存档的,而期间的手续一般是开发商在代办。
你要确定是否备案直接上房管局查询就行了。
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通常将商品房现售称为现房买卖。现房是指已经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且已经取得质理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简单地说,商品房现售就是销售现房,销售能立即使用的商品房。购买者购买了现房以后,能够马上居住、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那么商品房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这七个条件中,前三个条件都是对商品房现售的卖方的要求,要求卖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一定的资格,拥有一定的证明文件。国家对商品房现售的要求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是有些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提高了标准,例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现售商品房,必须已取得商品房的初始登记的房地产证(大产证),没有取得大产证的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一律视为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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