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破产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一、破产申请及受理规定
破产申请,意为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其破产之行为,此乃破产程序启动之重要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法院将对此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一旦法院批准申请,应当同步指定破产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制度
债权申报,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其所拥有的债权清单,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三、债权人会议组织结构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构成,负责对破产程序中特定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
四、重整制度概述
重整,作为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引入的全新制度,其启动时间既可在破产申请之后,亦可由债务人径直向法院提出申请。
五、和解制度介绍
和解,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关于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减轻债务负担等方面的协议。和解同样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者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
六、破产宣告流程
债务人有可能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出现资不抵债情况而被宣告破产;另一方面,也可能因重整程序终止或和解协议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而被宣告破产。
七、破产清算工作安排
法院在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定价并进行分配处理。
八、破产终结相关事宜
破产终结,既可能源于破产清算工作全部完成,也可能源自于重整程序的顺利结束或和解协议的严格执行。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限公司破产欠员工债务怎么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全面清算,首先会优先偿还员工的薪资报酬。
而在处理破产清算所得时,公司职员的薪酬待遇被置于更为优先的位置。
正是如此,破产财产在清除各项破产所需支出和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将会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付: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残疾补助费、抚恤费用等;
(二)破产企业应向员工缴纳的、除上一条列出款项外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三)最后才是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的价值无法满足上述各款项的同时清偿,则将根据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有限公司破产了欠款还不起怎么办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际,须依照法定程序启动清算事务并履行清偿责任。首先,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随后法院将有权遴选出合适的破产管理人为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全权监管。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得到足额偿付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会被依次用来偿还各项债务,具体顺序如下:1.支付给员工的薪资、医药费、工伤补助等福利待遇;2.缴纳所拖欠的各类税费款项;3.最后才轮到各种普通破产债权。若仍有债务未能得到完全偿还,那么未得到清偿的那部分金额,债权人可在未来得知该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时,再提出申请以期获得进一步的补偿。
破产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宣告破产、清算和终结。法院审查决定受理破产,指定管理人;债权人提交清单并参与程序;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重整;和解协商债务协议;资不抵债或重整、和解失败则宣告破产;管理人评估分配财产;清算完成或重整、和解成功则终结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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