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的房子加上儿媳的名字是否影响产权
父母房产加入儿媳姓名对产权是否产生影响
若父母所购房产以儿子及其配偶之名义进行登记,则可视为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故该房屋自此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倘若夫妻离婚,需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进行财产分割。
然而,若父母当初并非出于赠与目的而购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借款行为,那么该房屋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的出资款项则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父母的房子亲戚是否有份
通常而言,亲属身份并不足以令他们有权占有与分割父母的房产。
然而,当父母选择无偿的赠与方式将房产赠予某位亲属或是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这位亲属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时,这两种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了。
遗嘱乃是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遵循法定程序对自己所有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自主处置,并且在遗嘱人过世之后正式生效的重要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传承应依以下顺位排列:
(二)紧接着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传承者若属于第一顺位,然无继承人存在于第二顺位,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接;
反之,若满足第一顺位,同时又有余力承载第二顺位者,便由第二顺位进行承袭。
在这里,我们所提及的“子女”,包括了与亲生父母间具有抚养性质的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及有养育关系的继子女等不同类型;
“父母”的概念涵盖了生身父母、寄养父母,以及相同或不同父母间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同样包含了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各类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父母的房子继承收税吗
关于中国境内法定继承父母房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无需支付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然而,进行房产继承过户环节时,可能还需承担诸如公证费和房产评估费等额外费用。值得关注的是,倘若采用遗嘱方式进行继承且继承所得的房产未来有出售计划,如果未能满足“满五唯一”的特定条件,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请务必留意,具体的税收政策可能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并且也可能受到法律法规调整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着手办理继承手续之前,先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取到最为精准、最新鲜的信息。
父母为儿子及其配偶购房,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夫妻赠与,成为共同财产。若离婚,须双方协商分割。若父母能证明为借款购房,房屋仍为共有,但购房款转化为双方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购房时需明确资金性质,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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