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工亦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内部的特定从业者,因此,若临时工在其职务行为中,滥用职权故意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便可能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临时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倘若雇佣的非全职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并且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上与用人单位完全契合的话,该种用工形式可以被视为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进而能够按照工伤的处理流程对其进行确认和处理:
用人单位应依法严守职业道德,将制定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充分应用于每一位员工,以此来强化员工的自我约束力,涉及到的工作内容也须由公司统一设计和安排,在此基础上,任职者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质标准,确保双方均符合招录条件;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成为用人单位整体交易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临时工能否成立贪污罪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而临时工人一般并不属于这类范围。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即当临时工被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立机构、社会团体委派以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时,那么他将有可能被视为犯有贪污罪。因此,对于临时工是否涉及贪污罪的问题,关键的判别要素在于其实际职务行为是否属于公务性质、是否具备对公有财务资源的有效管理权力以及是否确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有财物等事实存在。总的来说,我们必须基于具体的事例情节,全面分析、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后才能做出确切的认定,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式的论断结论。
临时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其属于公司、企业或组织内部的从业者,并滥用职权、故意侵占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此,临时工并非完全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