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死亡后自然退伙吗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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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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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合伙人去世后,其资格是否自动终止,取决于合伙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如合同无特殊约定,合伙人去世会导致其资格自动终止。但若合同中有特殊条款,或因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立即终止,则应遵循合同约定。总之,具体情况需依据合伙合同来判断。
有限合伙人死亡后自然退伙吗

一、有限合伙人死亡后自然退伙吗

在有限合伙人离世时,其资格是否自动终止

有关于合伙人死亡是否足以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具体要看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伙合同都将自动终止:

首先,如果先前在合伙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合作期限且该期限已届满;

其次,当所有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合伙合同时;

再次,若合伙合同因违法违规等原因遭到相关部门依法解除后,也会自动终止;

最后,若合伙人不幸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法人)身份,那么合伙合同亦将自动终止。

然而,若合伙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或者由于合伙事务的性质不适合立即终止,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权利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是关于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法定权益的详细解读:

首先,有限合伙人享有知情权,该权利使其能够获取和理解合伙企业内部的各种关键信息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深入洞察的机会;

其次,有限合伙人具有监督权,这意味着在不参与具体经营事务的前提下,他们仍可对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业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向合伙企业注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作为其出资方式,而严禁以劳力付出为出资形式。

此外,《合伙企业法》还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应依照协议约定妥善履行按时全额出资的义务,如若未能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则须承担相应的补交责任,同时还需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第六十六条明确要求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必须载明各个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个人称谓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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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人债务承担怎么判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产生的负债负担,其所承诺缴纳的投资金额额度将成为其赔偿上限。在处理此类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时,应当先行使用该企业的资产进行偿还。若公司现有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待还债务,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按照其已承诺的投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担负相应责任。换句话说,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务状况与合伙企业面临的债务风险相分离,除非有特别情形发生,如有限合伙人直接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之中,有可能会被判定需要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然而,在通常情况之下,有限合伙人所必须承担的赔偿义务具有明确并有限的界限。

有限合伙人去世后,其资格是否自动终止,取决于合伙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如合同无特殊约定,合伙人去世会导致其资格自动终止。但若合同中有特殊条款,或因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立即终止,则应遵循合同约定。总之,具体情况需依据合伙合同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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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死亡后自然退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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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合作伙伴的途中,突然死亡,我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不属于工伤。2、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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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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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死亡的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自然死亡的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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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老人自然死亡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要作好死亡说明  领取死亡证明后,即可打电话或派人与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或火化场联系,预定接尸时间,告知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所在地点、死者户口所在地点;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死者是否脱穿衣服、是否需要举行追悼和告别仪式等。在接尸体时,丧家或单位应在接尸车到达之前准备好死亡证明、所需衣物等,死在医院的应办理好出院手续。  
三、要办好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需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老人自然死亡, 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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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办好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需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家人自然死亡,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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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自然死亡赔不赔
自然死亡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于保险条款。定期寿险在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离世,受益人可申请理赔。终身寿险则在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离世前,始终支付保险金,并附带储蓄功能。故终身寿险必然理赔,但保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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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伙人死亡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合伙企业合伙人张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所在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认为张某已丧失合伙人资格,属于法定退伙;张某的儿子小张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小张认为他应该继承其父张某的合伙人资格,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协商未果,诉至。那么在本案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合伙人死亡,属于法定退伙么?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退伙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不幸车祸身亡,符合法定退伙的情形。
二、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法人资格。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是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是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合伙人张某死亡后,其子小张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三、退伙人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因为死亡而丧失了合伙人资格,其子小张在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对于其父张某在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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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然死亡,需要死亡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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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可不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
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能不能要求合伙人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可不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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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然死亡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看生前该自然人是否有订立遗嘱,如果再次之前自己就订立了遗嘱,那么是有法律效力的,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分割财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的顺序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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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无锡市为例,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
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二、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
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
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
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第五联由家属留存。(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四)逝者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
三、第
四、第五联的审核工作(包括节假日),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五)市殡仪馆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并留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殡仪馆不得火化遗体。
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可不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
[律师回复] 合伙人死亡死者家属可不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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